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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kf凯发国际

来源: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3-11-03   10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报告以下八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定义专项资金概念,明确“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动态调整、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分级负担,放管结合、规范管理”的管理原则。

(二)职责分工。明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地方政府和建设高校的职责分工。

(三)内容和标准。细化分类支持的项目和额度。包括:

1.奖励补助。一是对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双一流”补助,按照11予以奖补。二是对最新一轮b及以上学科。根据最新一轮结果分档确定补助标准,a aa-b 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与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三是对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2.建设补助。一是登峰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标准安排建设补助。二是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标准安排建设补助。三是一流学科a类。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的标准安排建设补助。四是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建设学科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标准安排建设补助。

3.其他补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学科,按一事一议确定的额度予以补助。

(四)预算编制。一是每年8月底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高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方案(分年度)和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二是每年920日前,建设项目主管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设高校并报省财政厅。建设高校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三是省财政厅对年度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省属高校编入部门预算,市属高校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校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省财政资金和市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下达到建设高校,并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建设高校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调整。

(五)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利息、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奖励补助由学校统筹使用,建设补助由学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预算规范使用。

(六)预算执行。各建设高校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强化业务与财务协同,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落实落细各项执行工作。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七)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建设高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建设高校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各建设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实施,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适用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实施,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教育厅;解读人及kf凯发国际的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科教处87057658、人才办   、财务处88008694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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